1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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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為使民用建筑符合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滿足安全、 衛生、環保等基本要求,統一各類民用建筑的通用設計要求,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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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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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民用建筑設計除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人、建筑和環境的相互關系。
2 必須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
3 應以人為本,滿足人們物質與精神的需求。
4 應貫徹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節約用水和節約原材料的基本國策。
5 應滿足當地城鄉規劃的要求,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宜體現地域文化、時代特色。
6 建筑和環境應綜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風雪和雷擊等防災安全措施。
7 應在室內外環境中提供無障礙設施,方便行動有障礙的人士使用。
8 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各項建設,應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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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民用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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