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 筒體結構轉換層抗震設計要求
E.2.1 轉換層上下的結構質量中心宜接近重合(不包括裙房),轉換層上下層的側向剛度比不宜大于2。
E.2.2 轉換層上部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墻、柱)宜直接落在轉換層的主結構上。
E.2.3 厚板轉換層結構不宜用于7度及7度以上的高層建筑。
E.2.4 轉換層樓蓋不應有大洞口,在平面內宜接近剛性。
E.2.5 轉換層樓蓋與筒體、抗震墻應有可靠的連接,轉換層樓板的抗震驗算和構造宜符合本附錄第E.1節對框支層樓板的有關規定。
E.2.6 8度時轉換層結構應考慮豎向地震作用。
E.2.7 9度時不應采用轉換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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