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結構類型和最大高度應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宜適當降低。
注:本章“抗震墻”指結構抗側力體系中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不包括只承擔重力荷載的混凝土墻。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頂部分);
2 框架-核心筒結構指周邊稀柱框架與核心筒組成的結構;
3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指首層或底部兩層為框支層的結構,不包括僅個別框支墻的情況;
4 表中框架,不包括異形柱框架;
5 板柱-抗震墻結構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墻組成抗側力體系的結構;
6 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適用的最大高度;
7 超過表內高度的房屋,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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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章適用于現澆鋼筋混凝土多層和高層房屋,包括采用符合本章第6.1.7條要求的裝配整體式樓屋蓋的房屋。
對采用鋼筋混凝土材料的高層建筑,從安全和經濟諸方面綜合考慮,其適用最大高度應有限制。當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高度超過最大適用高度時,應通過專門研究,采取有效加強措施,如采用型鋼混凝土構件、鋼管混凝土構件等,并按建設部部長令的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審查。
與2001規范相比,本章對適用最大高度的修改如下:
1 補充了8度(0.3g)時的最大適用高度,按8度和9度之間內插且偏于8度。
2 框架結構的適用最大高度,除6度外有所降低。
3 板柱-抗震墻結構的適用最大高度,有所增加。
4 刪除了在Ⅳ類場地適用的最大高度應適當降低的規定。
5 對于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適當降低的規范用詞,由“應”改為“宜”,一般減少10%左右。對于部分框支結構,表6.1.1的適用高度已經考慮框支的不規則而比全落地抗震墻結構降低,故對于框支結構的“豎向和平面均不規則”,指框支層以上的結構同時存在豎向和平面不規則的情況。
還需說明:
僅有個別墻體不落地,例如不落地墻的截面面積不大于總截面面積的10%,只要框支部分的設計合理且不致加大扭轉不規則,仍可視為抗震墻結構,其適用最大高度仍可按全部落地的抗震墻結構確定。
框架-核心筒結構存在抗扭不利和加強層剛度突變問題,其適用最大高度略低于筒中筒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中,帶有部分僅承受豎向荷載的無梁樓蓋時,不作為表6.1.1的板柱-抗震墻結構對待。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設防類別、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 55002-2021)

注:1 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6度外應允許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過60m的框架-核心筒結構按框架-抗震墻的要求設計時,應按表中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規定確定其抗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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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級是重要的設計參數,89規范就明確規定應根據設防類別、結構類型、烈度和房屋高度四個因素確定。抗震等級的劃分,體現了對不同抗震設防類別、不同結構類型、不同烈度、同一烈度但不同高度的鋼筋混凝土房屋結構延性要求的不同,以及同一種構件在不同結構類型中的延性要求的不同。
鋼筋混凝土房屋結構應根據抗震等級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這里,抗震措施包括抗震計算時的內力調整措施和各種抗震構造措施。因此,乙類建筑應提高一度查表6.1.2確定其抗震等級。
本章條文中,“X級框架”包括框架結構、框架-抗震墻結構、框支層和框架-核心筒結構、板柱-抗震墻結構中的框架,“X級框架結構”僅指框架結構的框架,“X級抗震墻”包括抗震墻結構、框架-抗震墻結構、筒體結構和板柱-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
本次修訂的主要變化如下:
1 注意到《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62規定,住宅10層及以上為高層建筑,多層公共建筑高度24m以上為高層建筑。本次修訂,將框架結構的30m高度分界改為24m;對于7、8、9度時的框架-抗震墻結構,抗震墻結構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增加24m作為一個高度分界,其抗震等級比2001規范降低一級,但四級不再降低,框支層框架不降低,總體上與89規范對“低層較規則結構”的要求相近。
2 明確了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度不超過60m時,當按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要求設計時,其抗震等級按框架-抗震墻結構的規定采用。
3 將“大跨度公共建筑”改為“大跨度框架”,并明確其跨度按18m劃分。
6.1.3 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
注:底層指計算嵌固端所在的層。
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外,相關范圍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于四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
4 當甲乙類建筑按規定提高一度確定其抗震等級而房屋的高度超過本規范表6.1.2相應規定的上界時,應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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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本條是關于混凝土結構抗震等級的進一步補充規定。
1 關于框架和抗震墻組成的結構的抗震等級。設計中有三種情況:其一,個別或少量框架,此時結構屬于抗震墻體系的范疇,其抗震墻的抗震等級,仍按抗震墻結構確定;框架的抗震等級可參照框架-抗震墻結構的框架確定。其二,當框架-抗震墻結構有足夠的抗震墻時,其框架部分是次要抗側力構件,按本規范表6.1.2框架-抗震墻結構確定抗震等級;89規范要求其抗震墻底部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不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三,墻體很少,即2001規范規定“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對于這類結構,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一是將“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改為“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規定的水平力”的含義見本規范第3.4節;二是明確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仍屬于框架結構范疇;三是刪除了“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的規定;四是補充規定了其抗震墻的抗震等級。
框架部分按剛度分配的地震傾覆力矩的計算公式,保持2001規范的規定不變:
在框架結構中設置少量抗震墻,往往是為了增大框架結構的剛度、滿足層間位移角限值的要求,仍然屬于框架結構范疇,但層間位移角限值需按底層框架部分承擔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結構和框架-抗震墻結構兩者的層間位移角限值之間偏于安全內插。
2 關于裙房的抗震等級。裙房與主樓相連,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上下各一層受剛度與承載力突變影響較大,抗震構造措施需要適當加強。裙房與主樓之間設防震縫,在大震作用下可能發生碰撞,該部位也需要采取加強措施。
裙房與主樓相連的相關范圍,一般可從主樓周邊外延3跨且不小于20m,相關范圍以外的區域可按裙房自身的結構類型確定其抗震等級。裙房偏置時,其端部有較大扭轉效應,也需要加強。
3 關于地下室的抗震等級。帶地下室的多層和高層建筑,當地下室結構的剛度和受剪承載力比上部樓層相對較大時(參見本規范第6.1.14條),地下室頂板可視作嵌固部位,在地震作用下的屈服部位將發生在地上樓層,同時將影響到地下一層。地面以下地震響應逐漸減小,規定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不能降低;而地下一層以下不要求計算地震作用,規定其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圖11)。
4 關于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乙類建筑應按提高一度查本規范表6.1.2確定抗震等級(內力調整和構造措施)。本規范第6.1.1條規定,乙類建筑的鋼筋混凝土房屋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適用的最大高度,于是可能出現7度乙類的框支結構房屋和8度乙類的框架結構、框架-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房屋提高一度后,其高度超過本規范表6.1.2中抗震等級為一級的高度上界。此時,內力調整不提高,只要求抗震構造措施“高于一級”,大體與《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中特一級的構造要求相當。
6.1.4 鋼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震縫寬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結構(包括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15m時不應小于100mm;高度超過15m時,6度、7度、8度和9度分別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寬20mm;
2)框架-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70%,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3)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
2 8、9度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結構層高相差較大時,防震縫兩側框架柱的箍筋應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據需要在縫兩側沿房屋全高各設置不少于兩道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抗撞墻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轉效應,其長度可不大于1/2層高,抗震等級可同框架結構;框架構件的內力應按設置和不設置抗撞墻兩種計算模型的不利情況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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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震害表明,本條規定的防震縫寬度的最小值,在強烈地震下相鄰結構仍可能局部碰撞而損壞,但寬度過大會給立面處理造成困難。因此,是否設置防震縫應按本規范第3.4.5條的要求判斷。
防震縫可以結合沉降縫要求貫通到地基,當無沉降問題時也可以從基礎或地下室以上貫通。當有多層地下室,上部結構為帶裙房的單塔或多塔結構時,可將裙房用防震縫自地下室以上分隔,地下室頂板應有良好的整體性和剛度,能將地震剪力分布到整個地下室結構。
8、9度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層高相差較大時,可在防震縫兩側房屋的盡端沿全高設置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通過抗撞墻的損壞減少防震縫兩側碰撞時框架的破壞。本次修訂,抗撞墻的長度由2001規范的可不大于一個柱距,修改為“可不大于層高的1/2”。結構單元較長時,抗撞墻可能引起較大溫度內力,也可能有較大扭轉效應,故設置時應綜合分析(圖12)。

6.1.5 框架結構和框架-抗震墻結構中,框架和抗震墻均應雙向設置,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偏心距大于柱寬的1/4時,應計入偏心的影響。
甲、乙類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高度不大于24m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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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之間有較大偏心距時,在地震作用下可能導致核芯區受剪面積不足,對柱帶來不利的扭轉效應。當偏心距超過1/4柱寬時,需進行具體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水平加腋梁及加強柱的箍筋等。
2008年局部修訂,本條增加了控制單跨框架結構適用范圍的要求。框架結構中某個主軸方向均為單跨,也屬于單跨框架結構;某個主軸方向有局部的單跨框架,可不作為單跨框架結構對待。一、二層的連廊采用單跨框架時,需要注意加強。框-墻結構中的框架,可以是單跨。
6.1.6 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結構以及框支層中,抗震墻之間無大洞口的樓、屋蓋的長寬比,不宜超過表6.1.6的規定;超過時,應計入樓蓋平面內變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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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樓、屋蓋平面內的變形,將影響樓層水平地震剪力在各抗側力構件之間的分配。為使樓、屋蓋具有傳遞水平地震剪力的剛度,從78規范起,就提出了不同烈度下抗震墻之間不同類型樓、屋蓋的長寬比限值。超過該限值時,需考慮樓、屋蓋平面內變形對樓層水平地震剪力分配的影響。本次修訂,8度框架-抗震墻結構裝配整體式樓、屋蓋的長寬比由2.5調整為2;適當放寬板柱-抗震墻結構現澆樓、屋蓋的長寬比。
6.1.7 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蓋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樓、屋蓋的整體性及其與抗震墻的可靠連接。裝配整體式樓、屋蓋采用配筋現澆面層加強時,其厚度不應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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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預制板的連接不足時,地震中將造成嚴重的震害。需要特別加強。在混凝土結構中,本規范僅適用于采用符合要求的裝配整體式混凝土樓、屋蓋。
6.1.8 框架-抗震墻結構和板柱-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宜貫通房屋全高。
2 樓梯間宜設置抗震墻,但不宜造成較大的扭轉效應。
3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
4 房屋較長時,剛度較大的縱向抗震墻不宜設置在房屋的端開間。
5 抗震墻洞口宜上下對齊;洞邊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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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在框架-抗震墻結構和板柱-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是主要抗側力構件,豎向布置應連續,防止剛度和承載力突變。本次修訂,增加結合樓梯間布置抗震墻形成安全通道的要求;將2001規范“橫向與縱向的抗震墻宜相連”改為“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明確要求兩端設置端柱或翼墻;取消抗震墻設置在不需要開洞部位的規定,以及連梁最大跨高比和最小高度的規定。
6.1.9 抗震墻結構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框支部分落地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應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
2 較長的抗震墻宜設置跨高比大于6的連梁形成洞口,將一道抗震墻分成長度較均勻的若干墻段,各墻段的高寬比不宜小于3。
3 墻肢的長度沿結構全高不宜有突變;抗震墻有較大洞口時,以及一、二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洞口宜上下對齊。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其框支層的樓層側向剛度不應小于相鄰非框支層樓層側向剛度的50%;框支層落地抗震墻間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層的平面布置宜對稱,且宜設抗震筒體;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不應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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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本次修訂,增加縱橫向墻體互為翼墻或設置端柱的要求。
部分框支抗震墻屬于抗震不利的結構體系,本規范的抗震措施只限于框支層不超過兩層的情況。本次修訂,明確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底層框架應滿足框架-抗震墻結構對框架部分承擔地震傾覆力矩的限值——框支層不應設計為少墻框架體系(圖13)。
為提高較長抗震墻的延性,分段后各墻段的總高度與墻寬之比,由不應小于2改為不宜小于3(圖14)。

6.1.10 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10二者的較大值。其他結構的抗震墻,房屋高度大于24m時,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兩層和墻體總高度的1/10二者的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時,底部加強部位可取底部一層。
3 當結構計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層的底板或以下時,底部加強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計算嵌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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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延性抗震墻一般控制在其底部即計算嵌固端以上一定高度范圍內屈服、出現塑性鉸。設計時,將墻體底部可能出現塑性鉸的高度范圍作為底部加強部位,提高其受剪承載力,加強其抗震構造措施,使其具有大的彈塑性變形能力,從而提高整個結構的抗地震倒塌能力。
89規范的底部加強部位與墻肢高度和長度有關,不同長度墻肢的加強部位高度不同。為了簡化設計,2001規范改為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僅與墻肢總高度相關。本次修訂,將“墻體總高度的1/8”改為“墻體總高度的1/10”;明確加強部位的高度一律從地下室頂板算起;當計算嵌固端位于地面以下時,還需向下延伸,但加強部位的高度仍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此外,還補充了高度不超過24m的多層建筑的底部加強部位高度的規定。
有裙房時,按本規范第6.1.3條的要求,主樓與裙房頂對應的相鄰上下層需要加強。此時,加強部位的高度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層。
6.1.11 框架單獨柱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沿兩個主軸方向設置基礎系梁:
1 一級框架和Ⅳ類場地的二級框架;
2 各柱基礎底面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壓應力差別較大;
3 基礎埋置較深,或各基礎埋置深度差別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軟弱黏性土層、液化土層或嚴重不均勻土層;
5 樁基承臺之間。
6.1.12 框架-抗震墻結構、板柱-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基礎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基礎,應有良好的整體性和抗轉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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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當地基土較弱,基礎剛度和整體性較差,在地震作用下抗震墻基礎將產生較大的轉動,從而降低了抗震墻的抗側力剛度,對內力和位移都將產生不利影響。
6.1.13 主樓與裙房相連且采用天然地基,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2.4條的規定外,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主樓基礎底面不宜出現零應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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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配合本規范第4.2.4條的規定,針對主樓與裙房相連的情況,明確其天然地基底部不宜出現零應力區。
6.1.14 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頂板應避免開設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結構相關范圍的頂板應采用現澆梁板結構,相關范圍以外的地下室頂板宜采用現澆梁板結構;其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C30,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 結構地上一層的側向剛度,不宜大于相關范圍地下一層側向剛度的0.5倍;地下室周邊宜有與其頂板相連的抗震墻。
3 地下室頂板對應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節點除應滿足抗震計算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地下一層柱截面每側縱向鋼筋不應小于地上一層柱對應縱向鋼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層柱上端和節點左右梁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之和應大于地上一層柱下端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的1.3倍。
2)地下一層梁剛度較大時,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應大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同時梁端頂面和底面的縱向鋼筋面積均應比計算增大10%以上;
4 地下一層抗震墻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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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為了能使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本條規定了地下室頂板和地下一層的設計要求:
地下室頂板必須具有足夠的平面內剛度,以有效傳遞地震基底剪力。地下室頂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80mm,若柱網內設置多個次梁時,板厚可適當減小。這里所指地下室應為完整的地下室,在山(坡)地建筑中出現地下室各邊填埋深度差異較大時,宜單獨設置支檔結構。
框架柱嵌固端屈服時,或抗震墻墻肢的嵌固端屈服時,地下一層對應的框架柱或抗震墻墻肢不應屈服。據此規定了地下一層框架柱縱筋面積和墻肢端部縱筋面積的要求。
“相關范圍”一般可從地上結構(主樓、有裙房時含裙房)周邊外延不大于20m。
當框架柱嵌固在地下室頂板時,位于地下室頂板的梁柱節點應按首層柱的下端為“弱柱”設計,即地震時首層柱底屈服、出現塑性鉸。為實現首層柱底先屈服的設計概念,本規范提供了兩種方法:
其一,按下式復核:
設計時,梁柱縱向鋼筋增加的比例也可不同,但柱的縱向鋼筋至少比地上結構柱下端的鋼筋增加10%。
其二,作為簡化,當梁按計算分配的彎矩接近柱的彎矩時,地下室頂板的柱上端、梁頂面和梁底面的縱向鋼筋均增加10%以上。可滿足上式的要求。
6.1.15 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梯。
2 對于框架結構,樓梯間的布置不應導致結構平面特別不規則;樓梯構件與主體結構整澆時,應計入樓梯構件對地震作用及其效應的影響,應進行樓梯構件的抗震承載力驗算;宜采取構造措施,減少樓梯構件對主體結構剛度的影響。
3 樓梯間兩側填充墻與柱之間應加強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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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 本條是新增的。發生強烈地震時,樓梯間是重要的緊急逃生豎向通道,樓梯間(包括樓梯板)的破壞會延誤人員撤離及救援工作,從而造成嚴重傷亡。本次修訂增加了樓梯間的抗震設計要求。對于框架結構,樓梯構件與主體結構整澆時,梯板起到斜支撐的作用,對結構剛度、承載力、規則性的影響比較大,應參與抗震計算;當采取措施,如梯板滑動支承于平臺板,樓梯構件對結構剛度等的影響較小,是否參與整體抗震計算差別不大。對于樓梯間設置剛度足夠大的抗震墻的結構,樓梯構件對結構剛度的影響較小,也可不參與整體抗震計算。
6.1.16 框架的填充墻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規定。
6.1.17 高強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6.1.18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