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
General code for found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projects
GB 55003-2021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21年 第62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0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4月9日
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1.《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 10.2.10、10.2.13、10.2.14、10.3.2、10.3.8條
2.《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標準》GB 50025-2018
第5.7.3、6.1.1、7.1.1、7.4.5條(部分強條)
3.《巖土錨桿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范》GB 50086-2015
第4.5.3、12.1.9、13.1.1條
4.《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 50112-2013
第3.0.3、5.2.2、5.2.16條
5.《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1-2012
第4.1.8、4.5.4、5.1.12、5.2.10、5.4.8條
6.《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2018
第5.1.3條
7.《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
第3.1.3、3.3.6、18.4.1、19.1.1條
8.《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 50497-2019
第3.0.1、8.0.9條
9.《復合土釘墻基坑支護技術規范》GB 50739-2011
第6.1.3條
10.《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
第5.5.8、5.11.4、6.1.3、6.9.8條
11.《高填方地基技術規范》GB 51254-2017
第3.0.11條
12.《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技術規范》JGJ 6-2011
第3.0.2、3.0.3、6.1.7條
13.《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12
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條
14.《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
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條
15.《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14
第4.3.4、9.2.3、9.2.5、9.4.5條
16.《建筑與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范》JGJ 111-2015
第3.1.9條
17.《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 118-2011
第3.2.1、6.1.1、8.1.1條
18.《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第3.1.2、8.1.3、8.1.4、8.1.5、8.2.2條
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術規程》JGJ 165-2010
第3.0.4、3.0.5、6.5.5、6.6.3條
20.《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 167-2010
第13.2.4條
21.《三叉雙向擠擴灌注樁設計規程》JGJ 171-2009
第3.0.3、4.0.2條
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 311-2013
第5.4.5條
23.《建筑地基檢測技術規范》JGJ 340-2015
第5.1.5條
24.《建筑工程逆作法技術標準》JGJ 432-2018
第3.0.4、3.0.9、7.1.4、8.1.5條
25.《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2019
第3.0.4條
前 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